本院认为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以无某某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卯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其为获取利润,将该国家机关证件变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结算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故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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