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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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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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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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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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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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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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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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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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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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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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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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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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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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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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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随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案件移送至息烽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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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随被告人张某丙、刘某某案件移送至息烽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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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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