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随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案件移送至息烽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上述赃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随被告人张某丙、刘某某案件移送至息烽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作案工具iphone 6s plus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5000元(现暂存于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之一第三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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