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贵港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