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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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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