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表示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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