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作为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本案属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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