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陆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精神残疾、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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