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时已满75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