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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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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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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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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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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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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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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甲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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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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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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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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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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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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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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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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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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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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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广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及时救助伤者,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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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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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宋某某无前科,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综上,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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