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吕某某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重伤的后果发生,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到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本案的被害人系吕某某亲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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