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全额归还本金,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所退款项人民币32万元由本院按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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