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何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甲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何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甲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何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甲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之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鉴于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由于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之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鉴于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由于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之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鉴于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由于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悔罪态度好;3、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悔罪态度好;3、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悔罪态度好;3、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真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书面谅解、悔罪态度好;3、自愿认罪认罚;4、系初犯;5、系民营企业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兰某某、宋某某、潘某乙未经他人许可,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并持械殴打被害人,损害被害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因四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决定对潘某乙、潘某甲、宋某某、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丙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丙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较小。另外,被害人曾某某明知祝某某与罗某甲系夫妻关系,仍与祝某某非法同居,违反公序良俗,有过错。综上,可以对李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及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何某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丁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丁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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