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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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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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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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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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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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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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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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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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