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是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