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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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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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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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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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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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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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