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张某甲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张某甲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且其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对其造成巨大的打击,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该案系家庭内部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被害人父母也对其表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参与抢救、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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