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帮助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方某某找湖南**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3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蔡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认罪悔罪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还赃款,且系民营企业家,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达3731770.14元人民币,侵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同时其有立功情节,且在贵州**医药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已挽回,本案宜适用轻缓刑事政策,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虚开发票罪不起诉。 蒋某某缴纳至贞某某公安局的20万元,由贞某某公安局移交税务部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古某某缴纳至贞某某公安局的189万元,由贞某某公安局移交税务部门。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罚款,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手机一部依法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二十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均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本案在被税务稽查查处79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仁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动自查,发现上述二家公司存在的其他共计三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并及时进行了补缴税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詹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詹某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初犯,具备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詹某作相对不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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