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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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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交通肇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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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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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交通肇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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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赫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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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