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自己刚生产的婴儿不采取救助措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陈某某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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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找张某甲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持凶器恐吓张某甲的两个未成年孩子及其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陈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由张某甲引起,酌定对陈某某从轻处罚;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在找张某甲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持凶器恐吓张某甲的两个未成年孩子及其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陈某某到案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由张某甲引起,酌定对陈某某从轻处罚;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以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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