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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挪用资金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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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薜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薜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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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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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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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挪用资金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归还所挪用的资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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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挪用资金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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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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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挪用资金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龚某甲已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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