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赫章县*******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一是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是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胡某某将挪用的公款全部退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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