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共同犯罪中为从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不起诉人罗某某参与从事强迫交易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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