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初犯、认罪认罚、已退所获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所退9000元涉案款物由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归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以无某某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卯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其为获取利润,将该国家机关证件变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账、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建议桐梓县公安局对扣押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系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简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简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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