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陈某某家属已赔偿受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缴赃款,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3万元退还被害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塘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还款,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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