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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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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唐某乙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唐某乙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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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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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诈骗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诈骗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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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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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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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洪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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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禹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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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候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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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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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唐某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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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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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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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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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唐某乙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甲、唐某乙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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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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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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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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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侯某)(公开版)_兴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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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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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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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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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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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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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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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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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某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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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钟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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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等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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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申领、使用本人信用卡的过程中,未能按规定还款系民事违约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其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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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信用卡诈骗罪)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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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归还所欠银行本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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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已归还所欠本金,取得了发卡银行谅解,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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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册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册亨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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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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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及时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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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禹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禹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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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婷婷)(公开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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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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