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开版)_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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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随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案件移送至息烽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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