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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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