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是初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情节轻微,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来某甲案发后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其是初犯,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杨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也未造成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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