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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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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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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龚某)(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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