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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系投案自首,且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日常表现一般,与邻居关系融洽,同意对被告人张某纳入社区矫正,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6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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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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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邓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邓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及人身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虽具有前科,但其与被告人梁某均已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居住地社区司法所对其表现综合评定,建议适用非监禁刑。考虑到二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补偿,且系过失犯罪,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辩护人的观点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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