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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忽视安全行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道路事故,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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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一处重伤多处轻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9500元,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配合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伤者的治疗费用,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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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修复被害人的受损车辆,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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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提·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艾某某提·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艾某某提·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提·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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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醉酒后在停车场内移车,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缓刑,对其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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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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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修复了被撞的树木,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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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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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路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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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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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小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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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并负全责,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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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2、赵某1、赵某某、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被害人张X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受伤,依法应承担对张X、张某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被害人张X死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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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竺某某、田某芝、林某某、竺某某、竺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但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计算错误,应于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辛民审判员 段桂东审判员 吴德河 书记员: 赵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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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财产损失以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为准认定800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人寿财保枝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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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过度疲劳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及部分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本案的死者为被告人的儿子,已取得被告人妻子及其他受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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