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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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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丰 悦 审判员 李庆平 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王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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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罪犯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 书记员: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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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东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三天,刑期至2014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庆平 书记员: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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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余刑。(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审判员 余大海审判员 程岩 书记员: 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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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92843.1元,已履行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92843.1元,已履行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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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情况和执行财产刑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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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被告人戴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未履行所判处的财产刑,亦未提供不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故该犯虽能认罪悔罪,但程度一般。对该犯虽可减刑,但应综合考虑该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罚金履行等情况,结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法确定该犯可以减刑的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立斌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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