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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武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武、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1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1、周某武撤回上诉。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耀臣审判员 曹阳& # xB;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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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明确”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经查,本案被害人刘绪刚父母早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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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向出庭说明情况的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问亦未分别进行,两位侦查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该份证据在判决书中已被作为证据使用,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向出庭说明情况的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问亦未分别进行,两位侦查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该份证据在判决书中已被作为证据使用,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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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庄某某与被害方在保险限额外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庄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因该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方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交强险限额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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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安全通行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应按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因王某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救护车抢救费用13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支公司不予全部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停尸费、其本人的医疗费以及由李某某负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主张,经审查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上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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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丙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曹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张某丙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经侯马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曹某某调查评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甲、闫某、闫某乙、张某乙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在被告人所驾驶车辆所投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理应由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上诉人张某甲按事故责任比例赔付。上诉人张某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要求原审被告人曹某某对其损失予以直接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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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柳林县人民法院(2014)柳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发回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宪强 审判员  杨尉苑 审判员  陈星星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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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车,撞一人致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虽未逃离现场,但依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因饮酒过度,事发后神智不清,只知道撞人了,其余什么也不知道。证人杜某某证实,事发后其打110、120报警,一会儿警察来了将肇事司机控制。事发后虽未逃离现场,但认定自首缺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主观要件,故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判未认定自首错误,应予认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和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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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报警,主动到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说明事故情况,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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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余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梅、李雪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丽梅、李雪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莹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人民陪审员 房颖 书记员: 管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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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一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视为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可对被告人赵某一从宽处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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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赔偿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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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保额能足额赔付被害人邓某某亲属的各项损失366650.7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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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审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黄某某、熊某某、熊某甲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应与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因无相应证据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黄某某提出的交强险赔偿数额应按照损失比例分配,经查,一审法院对分配比例已予综合考虑,故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尸检服务费5720元应予支持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存在严重故障与安全隐患的上诉理由,经查,无证据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熊某某、熊某甲提出的一审认定的住院伙食费每天50元的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经查,于法无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民事部分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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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因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重伤,现有证据证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5626.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护理费:1213.8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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