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学东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发回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学东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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