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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西林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西林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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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刘某某、白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三)、(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刑初字第00045号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且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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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本院亦予以确认。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关于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所驾驶的挂号重型货车,该车的苏G×××××半挂牵引车与苏G×××××车均在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依法与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形成两份独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对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相应损失,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理赔。上诉人人保财险连云港公司虽主张其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约定了免责条款,在本起交通事故对半挂牵引车和挂车均应扣减10%绝对免赔率,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仅提交了苏G×××××半挂牵引汽车的投保单,而未提交苏G×××××车的投保单,不能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告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特别约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据此对苏G×××××车应赔偿的份额不予扣减,于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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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如女、刘珍、刘全、刘军撤回上诉。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贺西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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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武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武、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1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姜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孙某1、周某武撤回上诉。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辽0422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韩耀臣审判员 曹阳& # xB;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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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与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达成赔偿协议,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张某2、赵某、张某3撤回对被告人岳某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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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向出庭说明情况的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问亦未分别进行,两位侦查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该份证据在判决书中已被作为证据使用,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向出庭说明情况的灯塔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两位侦查人员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发问亦未分别进行,两位侦查人员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该份证据在判决书中已被作为证据使用,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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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三、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根贤 审 判 员  李 刚 代理审判员  李鹏程 书记员:李世飞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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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大地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7)吉0381刑初6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岩审判员 田永利审判员 钱红英 书记员:任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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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刑初2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晓宏审判员张静然审判员刘磊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书记员达赖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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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吕某2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吕某2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赵 颖 书记员:于海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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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某撤回上诉。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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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梦莅审判员 王欢代理审判员 陈超凡 书记员: 龙国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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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国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不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胡晓静审判员 福祥审判员 王德华 书记员: 李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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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本县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判决部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铁宁 审判员  邴妮婷 审判员  迟克春 书记员:王基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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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提起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豆某甲、聂某某、豆某乙、裴某某撤回对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 魏娟娟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 书记员: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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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1与魏某2、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某中心支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某2撤回对被告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魏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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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6)宁018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杨巧玲 代理审判员  李鹏程 书记员:刘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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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2018)吉06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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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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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上诉人白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需重新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5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苗焕春审判员  岳继军审判员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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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回上诉。通榆县人民法院(2013)通法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代理审判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李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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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乙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孟某某、李某甲、关甲、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某某、李某甲、关甲、李某撤回上诉。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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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格图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虽在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但未全部履行,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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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孟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公司撤回上诉。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2刑初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照明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米守福 书记员: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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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韩保平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米守福 代理审判员  李高峰 书记员: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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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弓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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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肇事造成被害人李某1死亡和被害人赵某2重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一审将一起交通肇事罪分别作出以死亡结果和重伤结果的刑事判决,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对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一人死亡与一人重伤的犯罪行为并案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塔刑终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塔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鲁新 审判员  阿赛尔 审判员  马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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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某提出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查,上诉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肖某某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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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郭菊花、汪某某、吴某、吴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哲审判员 高东安代理审判员 王立珂 书记员: 张靖(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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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情节特别恶劣。因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有责任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予以赔偿,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和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增寿的上诉理由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被告人赵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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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和窦某某;金某海;薛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董清梅审判员 冯稼耘审判员 宋世明 书记员: 许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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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宋某、毕某毕某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民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所提原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李某犯罪的事实、具体量刑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但鉴于二审期间,上诉人李某妻子积极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宋某、毕某毕某的经济损失,得到宋某宋某、毕某毕某的谅解及请求法院对上诉人李某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综合全案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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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吴国明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吴国明犯交通肇事罪并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2、刘某、王某、周某3、丁某、李某、周某5、周某15周某5、周某6、周某7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送达给被保险人,故其所提已就免赔事项条款尽到提示义务证据不足,该免赔条款无效,其所提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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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公司、人的、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学东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发回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学东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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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与杨某某、杨某某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283刑初2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凤丽审判员曹留柱代理审判员孙霞琳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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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与闻小某、秦某某东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闻小某犯交通肇事罪并造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秦某、王某2、王某1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陈凤丽审判员 曹留柱 书记员: 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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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车,与刘某12驾,与刘某22驾,与刘某22驾驶的×××号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12死,致刘某22死,致刘某22死亡、冯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12负,刘某22负,刘某22负,刘某22负次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人保沧县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损失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了修车发票及修车所需更换配件及工时费明细表予以证实其车辆损失,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人保沧县支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商业险责任比例过高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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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三)项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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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纠纷已解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运华 代理审判员  诸葛辉 人民陪审员  栾 鹏 书记员:邵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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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史某某上诉主要所提应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未对其判处缓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诉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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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潜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刑初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二、发回潜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志祥 代理审判员  杨艳荣 代理审判员  张 双 书记员:尤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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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的撤诉申请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平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书记员: 任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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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3)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赔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上诉所提原判民事赔偿部分不合理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判决,并无不当。故其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而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赔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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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敬坤 审判员  钱吉臣 审判员  王桂杰 书记员:王嘉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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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撤回上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鄂沙市刑初字第002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代理审判员 曹 磊 代理审判员 张心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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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刑初字第003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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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法律规定应予赔偿。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无不当,民事赔偿数额亦合理。上诉人沈桂兰、刘颖、刘爽在刘某乙遗产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丽丽、于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沈桂兰、刘颖、刘爽诉称其不应在刘某乙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和上诉人徐某诉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戴臻喜审判员 王俊涛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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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对受害方进行合理赔偿,原判却错误认定其对受害方部分赔偿,并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致量刑不当,故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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