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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阮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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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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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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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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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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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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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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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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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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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照明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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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捕鱼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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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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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增殖放流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打渔工具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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