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保行车安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并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亲属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且取得书面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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