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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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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盗窃案)_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盗窃案)_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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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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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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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且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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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且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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