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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