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电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犯罪数额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其它前科劣迹,被害人损失已得到赔偿,故被不起诉人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之前已经因本案的其他诈骗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执行完毕,且系从犯,本案该笔诈骗事实已经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刑满释放之后表现良好,回归社会意愿强烈,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其它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诈骗金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诈骗罪。基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从犯,诈骗金额刚达构罪标准,且已经全部退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其它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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