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胡家田)(公开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胡家田)(公开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甲寻衅滋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甲寻衅滋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寻衅滋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寻衅滋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寻衅滋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首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