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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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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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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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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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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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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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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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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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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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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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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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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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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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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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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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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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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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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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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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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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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已经对乔某某表示谅解,并表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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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无其他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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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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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无其他前科劣迹,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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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已取得谅解,且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戴苏麟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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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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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后如实向民警供述了事故发生经过,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贺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额赔偿人民币88万元,取得了贺某某家属的谅解。综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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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已取得谅解,且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 戴苏麟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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