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庄某某雇请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谷城县公安局于2008年11月5日立案侦查,同年12月12日对庄某某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犯罪行为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系邻里矛盾纠纷引起,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初犯,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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