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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围标保证金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