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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李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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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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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能积极施救被害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的亲属已支付聂某的丧葬费23660元,按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尚差2047.50元,因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向本院诉请该项损失,故本院不予审理。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2998.10元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440790元(15年,每年29386元)。经查,聂某生于1952年1月29日,因本案死亡于2017年3月28日,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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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引起,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考察,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矫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轻处理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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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聂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医院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引起,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考察,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矫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轻处理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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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艾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引起,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考察,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矫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轻处理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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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崔某某肇事以后能够请他人代为报警,拨打120救护电话后,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查处,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崔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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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引起,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考察,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矫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轻处理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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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勘查,委托鉴定机关对肇事车辆碰撞接触进行痕迹鉴定,并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网上查询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车辆,与同道行驶的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作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害人胡某虽然也属无证驾驶,系违法行为,但其行为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与本案交通事故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吴某某认为谷公交认字[2016]第43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成立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即报警,并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且在被害人入院时预(支)付部分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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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釆纳。被告人肇事后拨打120、110报警电话,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理,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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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引起,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考察,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矫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轻处理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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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二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尚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表示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与自首重复评价;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经考察,可对被告人尚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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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矫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轻处理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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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肇事后离开肇事现场,该行为属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离开肇事现场后又主动报警,抓捕时无抗拒行为,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二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二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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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过失犯罪引起,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考察,其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对其矫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从轻处理的规定,应当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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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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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对伤者进行施救,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汉东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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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在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齐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齐某某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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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在其朋友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从2017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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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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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阮某犯危险驾驶罪,由于结果加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变更起诉,因两罪竞合,本案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被告人阮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阮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阮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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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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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且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能按办案民警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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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9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合琴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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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且对伤者积极施救,应认定为自首;归案后,其亲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经考察,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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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的撤诉申请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杨平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人民陪审员 李宇飞 书记员: 任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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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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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对被害人武某亲属赵世凤等五人和被害人胡某在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之外进行补偿,且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郭某可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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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自愿对被害人武某亲属赵世凤等五人和被害人胡某在交通事故车辆保险理赔之外进行补偿,且得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郭某可适用非监禁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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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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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报警,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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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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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汪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亲属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补偿,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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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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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己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该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视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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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长:石国艳审判员:李斌审判员:常其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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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经办案民警传唤主动到民警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经考察,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愿意接受予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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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并等待处理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考察,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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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能积极抢救伤者,事后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经考察,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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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肇事以后能够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的亲属能够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对被告人潘某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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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卫某在得知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和谐物流公司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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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一人重伤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其亲属能妥善处理赔偿事宜,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经考察,其所在的社区愿意接收并予以矫正,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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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按办案民警的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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