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周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属于过失犯罪,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110、120并积极抢救伤者,垫付其医疗费,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没有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一节,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亲属的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许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许某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许某的亲属对被告人邓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没有社会危害性,且仙桃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覃某死亡,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某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控制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肇事车辆所有人宜昌北山商业车锁有限责任公司已赔偿被害人覃某近亲属全部损失,被告人屈某取得了被害人覃某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屈某的刑罚。根据本院的委托,宜昌市司法局出具的《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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