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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