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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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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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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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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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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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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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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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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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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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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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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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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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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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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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