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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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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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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能积极履行赔偿责任。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污染环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