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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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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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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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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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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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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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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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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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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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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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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寿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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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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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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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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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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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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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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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丙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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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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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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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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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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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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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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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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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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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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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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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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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自首,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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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自首,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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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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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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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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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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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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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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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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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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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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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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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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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骆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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